蘭考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0225民初4381號
原告:肖某,女,1974年3月17日生,漢族,住河南省蘭考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艷麗,蘭考縣陽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男,1976年11月26日生,漢族,住河南省蘭考縣。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于1996年農歷12月29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雙方于××××年××月××日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xù)。雙方于××××年××月××日生育長子李正帥,于××××年××月××日生育長女李晶晶,于××××年××月××日生育次女李**蒙,現(xiàn)該三子女均已長大成人。被告于2021年2月份以其自己的名字首付10萬元按揭購買大眾邁騰牌豫BF02666小汽車一輛。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蘭考縣閆樓鄉(xiāng)閆北村六組建造三間三層樓房一處,對此上述共同財產原告當庭自愿放棄。2020年4月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經依法審理后,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經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現(xiàn)雙方又分居滿一年。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無債權。被告當庭辯稱有夫妻共同債務20000元,但被告未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瑣事生氣、吵架,且雙方長期分居,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2020年6月1日,經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原、被告又分居滿一年且均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自愿放棄其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建造的樓房三間三層及以被告名義購買的大眾邁騰牌豫BF02666小汽車一輛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要求分割共同債務20000元的辯稱意見,原告當庭不予認可,且被告未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故對被告該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一千零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肖某與被告李某的婚姻關系;
二、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蘭考縣閆樓鄉(xiāng)閆北村六組建造的三間三層樓房一處及以被告李某名義購買的大眾邁騰牌豫BF02666小汽車一輛歸被告李某所有。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50元,由被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逯建偉
書記員劉文杰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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